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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2023 年 1 月修订)


(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 则

  第一条 为进一步完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

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经理层成员激励约束机制,激发

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激情和创新活力,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

现,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  第二条 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总经理、副总

经理、总会计师等。

  第三条 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、

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,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

方式开展。

  第四条 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:

  (一)全面承接董事会对公司各项部署要求,根据公司

经营业绩考核任务,分解各项考核指标,实现对考核各项要

求的全面承接。

  (二)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需要,按照国有资

产保值增值、公司价值最大化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,建立健

全差异化考核机制。

  (三)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,建立健全科学合理、

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,将经理层成员的业绩同激励约束

紧密结合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考核内容与程序

  第五条 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:

  (一)双方职务和姓名;

  (二)业绩考核周期;

  (三)关键业绩指标及其目标值;

  (四)考核计分办法和评定标准;

  (五)责任书的变更、解除和终止;

  (六)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。

  第六条 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:

  (一)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,

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定总经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。

  (二)由总经理与经理层其他成员分别签订经营业绩责

任书,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。

  第七条 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四大类,即质量效益类

指标、重点任务类指标、激励约束类指标和否决性指标。

  第八条 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百分制,各项指标权重之和为

低于30%。

  第九条 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对经理层成员经营业

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。

  第十条 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

下列程序进行考核:

  (一)考核期结束后,经理层成员依据考核责任书对照

业绩完成情况撰写述职报告。

  (二)召开述职大会,经理层成员进行述职,公司董事

会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决定总

经理业绩考核结果。

  (三)结合总经理建议,提出其他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

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,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,按照有关

规定备案。

  第十一条 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市场客观情况带来的经营

环境变化或分管业务发生清产核资、改制重组等情况的,

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考核结果应用

  第十二条 经理层成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业绩考

核、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等考核结果挂钩。具体按有关制度

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执行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或

发生否决指标事项的,绩效年薪为0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、业务拓展、

管理增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对承担重大结构性调整任

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,可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,经公司董

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执行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建立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退出机制,依据聘任

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,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

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可对其任职予以调整:

  (一)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(百分制低于

  (二)聘任期内连续两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低于 80 分

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 80%;

  经研究认定,因会计处理、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造

成重大不利影响,导致未达到上述完成底线的情形除外。

  在集团所属企业同职级领导人员范围内连续两年排名后

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,建议考核结果为不合

格的,可对其任职予以调整。

  第十六条 公司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。对于考核

结果较差,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、重大环境污染责

任事故、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,由

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分管经理层成员进行谈话,帮助分

析问题,改进工作。

  第十七条 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,导致重大决

策失误、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、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

故、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,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

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,

并相应扣发其绩效年薪;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或者

对经理层成员进行调整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

处理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附 则

  第十八条 本办法所引用政策或制度有修订的,按新政

策或制度执行。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

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 第十九条 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 第二十条 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  事 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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